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原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雅貞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原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