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丙○○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戊○○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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