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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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國生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同年十月十六日、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陳德民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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