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其間因所犯竊盜罪判決確定,自九十年九月七日起迄九十年九月十六日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易服勞役十日;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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