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523號聲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6年度除字第35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西松分行│96年3月31日│105,000元│CR0000000│││司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