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劉俊騏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被 告 戴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7日
書記官江芳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劉俊騏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被 告 戴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7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