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監獄法定代理人 鄭安雄 右當事人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億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億玖仟柒佰貳拾貳萬貳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