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8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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