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94號

聲請人 黃薪翰 (即 黃永泰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聲請人黃薪翰(即黃永泰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請提出聲請人黃薪翰(即黃永泰之繼承人)印鑑證明。

3、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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