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催字第94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聲請人黃薪翰(即黃永泰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請提出聲請人黃薪翰(即黃永泰之繼承人)印鑑證明。
3、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