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謝旻光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 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傅國正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所附之附件附圖二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110年度重訴字第43號之民事判決,關於判決所附之附件附圖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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