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聲請人 吳燕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

辦(台端聲請狀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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