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聲請人 吳燕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
辦(台端聲請狀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聲請人 吳燕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
辦(台端聲請狀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