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仲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憲翹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被告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子毅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