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邱郁汶 被告 邱紹隆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桃簡字第24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葉作航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