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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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5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沈博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沈博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爰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人,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限,受刑人並無該聲請權,如受刑人有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時,僅得請求該管檢察官聲請之,受刑人不得為之。經查,本件聲請人非得為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適格主體,故其聲請顯已違背法律程式,無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