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雅芬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所犯既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已可預期其為規避將來重罪刑罰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又被告經濟狀況不佳,顯然並無資力可供鉅額擔保其無逃亡之可能,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綜上,本院審酌被告涉犯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匿之虞,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尚不足以確保審判與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為維護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事實並未消滅,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從而,上項有羈押必要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鍾邦久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