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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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7號原告承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張富騰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鄒譽名 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 律師輔佐人 張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10日前先補正原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