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7號原告承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張富騰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鄒譽名 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 律師輔佐人 張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10日前先補正原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凌昇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