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102年度訴緝字第62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榮華於民國103年2月13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伊不服上開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狀容後補陳等語,而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嗣後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黃榮華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