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39號聲請人 朱敏雯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足參。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士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未檢具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股東名冊、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等件,經本院以民國102年4月1日北院木民譯102年度司司字第139號通知命其補正,該通知於同年月8日送達聲請人,惟迄未補正股東名冊、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已有未合,而所補正之102年4月16日選舉清算人股東會會議紀錄,股東人數至少七人,僅記載股東 朱建成 、朱敏雯出席同意選任朱敏雯為清算人,其餘缺席股東,僅其中原股東 黃芍香 ,股東繼承人 舒朱慧雯 、 王朱芝雯 及AmandaWang共四人出具文件,惟均未明文記載同意選任朱敏雯為清算人,從而,選舉清算人之股東同意人數顯未過股東人數之半數,且聲請人陳報原登記股東 朱元琦 、 王耀斌 已過世,亦未一併陳報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人數及繼承人是否亦同意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證明,從而,聲請人所陳報之股東會會議紀錄顯難認聲請人已獲得過半數股東選任為清算人,足認聲請人迄未提出合法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或股東同意書,綜上,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