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51號原告 李佳蓁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被告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生 被告 陳財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與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5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與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6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以同一交通事故為原因事實,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款之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顯相牽連,為達訴訟經濟之目的,爰裁定命合併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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