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7號原告梁 劉水保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睿璽
曾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兩造於103年4月15日前閱卷並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到院:
㈠原告是否爭執被告公司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
第68頁)上有關「 梁劉水保 」簽名及印文之真正?(本院已請被告公司於開庭時攜帶該份「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之正本到院,原告若有疑義,可於庭期時偕同到庭當場辨識)。原告是否爭執該份「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上有關「梁劉水保」之印文,與系爭本票上有關「梁劉水保」之印文為同一?㈡被告公司是否爭執該份「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上有關「梁劉水
保」之印文,與桃園府前郵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所檢送之開戶資料上「梁劉水保」印文,及「大梁工程有限公司」71年5月18日、76年7月25日、80年1月16日、81年3月23日、71年5月18日、84年8月26日、90年5月2日變更登記事項卡上「梁劉水保」印文均屬不同一?㈢請被告公司於開庭時攜帶該份「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之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莊琦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