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71號原告 呂文宏 被告 陳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三四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2月28日凌晨0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星光大道KTV」802號包廂內,持酒瓶敲擊其左額,致其受有臉頰開放性傷口、眼瞼及眼周圍皮膚裂傷、左眼玻璃體出血、視神經受損及右手臂撕裂傷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合計新臺幣2,060,743元等語。而被告陳湘麟因涉有前揭傷害罪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在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101年度上更㈡字第134號),被告究否涉有傷害致重傷罪嫌,確影響於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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