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元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36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3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2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44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2月確定;㈣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44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前揭㈠至㈢所示之6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再與前揭㈣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之部分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8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復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11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0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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