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程皓選任辯護人林雅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27142、30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程皓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游程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3款之規定,自民國102年1月2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游程皓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復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游程皓雖坦承全部犯行,然其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客觀上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即仍有保全被告游程皓接受審判、執行之必要,被告游程皓應自102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林晏鵬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