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99年12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9年12月30日確定;⑵又於100年4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784號判決,共二罪,均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於100年4月28日確定;⑶又於100年4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0年6月
27日確定;⑷又於100年3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0年9月5日確定;⑸又於100年7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00年9月28日確定;⑹上開⑴⑵⑶⑷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前開⑸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4月14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9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7月2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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