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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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28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被告 施鉑瑞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佳妮附表:110年度基小字第1283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2,572元自110年1月14日起至110年6月10日止0.90%自110年2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0日止0.090%自110年6月11日起至110年8月14日止0.190%自11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90%自110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0.38%227,962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325,159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425,460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合計81,153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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