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侵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進益指定辯護人游文愷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陳虹如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即代號BA000-A109004(民國90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係經由A女友人於108年間介紹認識,其明知A女係智能障礙之人,竟基於加重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9年2月2日21時30分許,趁A女獨自一人返回其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欲拿回A女遺落在該處之錢包時,徒手撫摸A女胸部,不顧A女以手推擋抗拒,並脫去A女褲子後,親舔A女下體,再接續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以此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行為1次得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110年7月14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而本案係於109年12月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8日基檢鈴公109偵1496字第1099028564號函文上本院之收文日期章戳印附卷可證,是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鄭富容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