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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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許萬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本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09年6月10日把裁定公告在法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由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且在109年6月1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本院已經調取前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而前述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09年10月10日屆滿,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 陳秀琴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月眉辦事處)109年5月30日80,000元FA0000000受款人:許萬全2陳秀琴嘉義縣新港鄉農會(月眉辦事處)109年6月30日70,000元FA0000000受款人:許萬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