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97號上訴人 顏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9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