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8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等情,有聲請人檢附之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本院97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書,及本院所調得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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