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583號聲請人癸○○
壬○○以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己○○
子○○聲請人丙○○
5樓丁○○以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甲○○
寅○○聲請人辛○○
庚○○以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乙○○
丑○○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癸○○、壬○○、丙○○、丁○○、辛○○、庚○○等六人,為被繼承人戊○○第一順序而親等在後繼承人(即 孫輩 ),請提出第一順序而親等在前繼承人三男 朱永毅 (即子輩)已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