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九十一年上字第九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通知之人如左:
一、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提出一、二審文字檔磁碟片、查明於原審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期、提出清償二成和解金額被上訴人之證明文件。
二、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三百元、陳報利息請求之訴訟標的、提出上訴人交付面額二十五萬支票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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