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撤銷原判決另為不受理諭知)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