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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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撤銷原判決另為不受理諭知)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