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6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六四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丙○○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為付款人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五紙,由被告乙○○背書,詎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遭退票,追
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件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如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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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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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1月20日   │ 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四元  │ 88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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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3月10日   │  同上         │ 88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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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5月10日   │  同上         │ 88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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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7月10日   │  同上         │ 88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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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11月10日   │  同上         │ 88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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