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家華指定辯護人鍾年展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家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梁家華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1月14日將其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依前開規定於100年3月29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0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業已當庭諭知,是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黃鴻達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