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第11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捌公克)沒收銷燬,而包裝該海洛因之塑膠包裝袋壹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貳陸捌公克)沒收銷燬,而包裝該海洛因之塑膠包裝袋壹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更正並補充:㈠犯罪事實部分: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8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案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又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8年7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5月11日某時,在臺北縣○○鎮○○街○段○○○巷○號3室,先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利用在場年籍、姓名不詳之友人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使其產生煙霧之機會,吸取該等煙霧,以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又於99年5月15日上午某時,在上開地點,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相符,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3次所為,其中2次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另1次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前後之持有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再被告有上述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且經觀察、勒戒程序,仍無法戒除,復又觸犯本件犯行,顯示其無戒絕之決心,然被告係傷害自身健康,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2次及第二級毒品1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公訴人分別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均求處有期徒刑1年,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求處有期徒刑8月,容有過重,尚難准許。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47公克,淨重0.27公克,取0.002公克化驗,餘重0.268公克)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該海洛因之空塑膠包裝袋1個、注射針筒2支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亦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孟玉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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