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97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被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參加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訴外人玉樹營造有限公司之工程尾款明細表到庭。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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