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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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參仟零貳拾肆元,應徵得上訴費用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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