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50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結婚公證書、海基會認證書、被告之大陸人士身分資料、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居民身分證或旅行證等)。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婚 字第 1450 號裁定(95.12.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家調 字第 2247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