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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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50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結婚公證書、海基會認證書、被告之大陸人士身分資料、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居民身分證或旅行證等)。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