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移轉管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9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請求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定有明文。換言之,保護令事件,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為由,請求本院將暫時保護令案件裁定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暫家護字第一0七二號審理中,相對人(按即保護令事件之被害人)之住居所及家庭暴力發生地均在臺中市○區○○街○○○號,業經本院調閱前開保護令案卷經核屬實。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上開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自有管轄權,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