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6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3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判費用之徵收為訴訟必備之要件。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再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l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原第一審法院於99年7月28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9年8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台中看守所函在卷足稽,復為上訴人所自承在卷(見原審卷第116頁、本院卷第7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上訴人書狀等附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l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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