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08號

原告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月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1年10月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3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妮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