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328號
原告 徐耀忠
被告 王俊迪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審附民字126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晚間6時12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清溪河濱公園內牽狗散步,行經自行車道第816043號路燈桿前時,因見狗跑過自行車道至對面樹叢,即貿然橫越自行車道欲前往抓狗, 適伊 騎乘自行車沿自行車道由新店往臺北方向行至該處,見狀雖緊急剎車仍因重心不穩摔倒,因此受有右手橈骨粉粹性骨折、左手橈尺骨關節半脫位等傷害,爰起訴請求如附表一所示內容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萬8,5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此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26號起訴書、本院刑事庭110年度審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見本院審附民卷第9至10、見本院卷第9至1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醫療費,提出如附表二編號3至9所示醫療單據共計12,281元及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按,另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2及4至5所示品名之自費同意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在卷可按(見本院審附民卷第11至13、25頁),總計2,603元(1,232元+616元+243元+512元),核屬均因車禍所引起傷勢需有治療之必要費用,逾上述金額,未見原告舉證,即無理由。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國術館療傷醫療費用,雖提出如附表四編號2及3所示損傷接骨治療證明書在卷,惟國術館非合格醫療機構,也不得從事醫療行為,原告既在骨科就診,自無必要至國術館重複就醫,此部分支出欠缺必要性,無從准許。原告請求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藥品,無明細資料,實難判斷是否與車禍有關連性,自難准許。原告請求如附表三編號6至8所示費用,惟依附表四編號1所示診斷證明書,未載有原告需要輔具或補充營養品,難認有額外支出之必要性,此部分不應准許。另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費用,未提出任何相關搭車單據資料附卷可佐,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有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85年度臺上字第460號、89年度臺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傷害輕重程度,與被告之過失情節程度等內容,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萬元,應予准許。
㈤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業於111年5月4日寄存送達被告(見本院審交附民卷第39頁),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4,884元(12,281元+2,603元+50,000元)及自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張嘉崴
附表一: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見本院審交附民卷第7頁)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下同)
1
醫藥費、推拿、購買醫療器材費用
25,735元
2
來回醫院車資
2,800元(200×7×來回)
3
精神慰撫金
20萬元
合計:228,535元
附表二:原告提出醫療單據
編號
就診日期
地點
科別
金額
卷證頁碼
1
110年12月3日至110年12月31日共7天
人生堂搥骨所
損傷接骨治療
3,150元
本院審附民卷第17頁
2
110年11月17日至110年11月29日
人生堂搥骨所
損傷接骨治療
1,800元
本院審附民卷第19頁
3
110年10月5日至8日
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7,588元
本院審附民卷第31頁
4
110年10月19日
台北慈濟醫院
骨科
270元
本院審附民卷第31頁
5
111年3月1日
台北慈濟醫院
骨科
1,131元
本院審附民卷第33頁
6
110年11月2日
台北慈濟醫院
骨科
510元
本院審附民卷第33頁
7
110年10月5日
台北慈濟醫院
急診外科
520元
本院審附民卷第35頁
8
111年1月4日
台北慈濟醫院
骨科
390元
本院審附民卷第35頁
9
111年3月29日
台北慈濟醫院
骨科
1,872元
本院審附民卷第37頁
附表三:原告提出醫材費單據
編號
日期
地點
品名
金額
單據
頁碼
1
日期不清
台北慈濟醫院
滋骨加強咀嚼錠
1,232元
自費同意書
本院審附民卷第11頁
2
台北慈濟醫院
滋骨加強咀嚼錠
616元
自費同意書
本院審附民卷第13頁
3
110年10月8日
鈞安藥局
藥品一批
185元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本院審附民卷第25頁
4
110年10月13日
和平藥局
沖洗棉棒、紗布塊、彈繃帶、3M紙膠、生理食鹽水
243元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本院審附民卷第25頁
5
110年10月29日
和平藥局
沖洗棉棒、生理水、紗布塊、優碘、紙膠
512元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本院審附民卷第25頁
6
110年12月16日
臺灣銀谷有限公司
薄型手臂護套
1,680元
電子發票
本院審附民卷第25頁
7
111年4月17
好市多
龜鹿雙寶飲
1,499元
電子發票
本院審附民卷第27頁
8
111年4月24日
好市多
龜鹿雙寶飲、 科克蘭 維他命D3
2,337元
電子發票
本院審附民卷第29頁
附表四:原告診斷證明書內容
編號
日期
就診醫院
科別
診斷
日期
診斷
醫囑
頁碼
1
110年11月2日
台北慈濟醫院
骨科
110年11月2日
1.右手橈骨粉碎性骨折
2.左手橈骨尺關節半脫位
0000-00-0000:04~0000-00-0000:26於本院急診就醫,病人於0000-00-00入院,0000-00-00於本院接受開放性復位內固定手術,0000-00-00出院,病人於0000-00-00、0000-00-00到本院門診就醫,建議修養三個月,復健六個月。
本院審附民卷第15頁
2
110年12月31日
人生堂搥骨所
國術館
2021年12月3日至31日
韌帶挫傷
本院審附民卷第17頁
3
110年11月29日
人生堂搥骨所
國術館
110年11月17至29日
韌帶挫傷
本院審附民卷第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