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時身上查獲有偽造身分證件作為警方臨檢之用,足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2月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鳳山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