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二九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本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七二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玖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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