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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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36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64歲民上列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95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KSZ00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予刪除;關於案由欄「高雄縣政府」之記載均更正為「高雄市政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異議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顯有誤載,應予刪除;關於案由欄記載「高雄縣政府」,核屬「高雄市政府」之誤,上開誤載尚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