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835號
原 告 大漢微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服務酬勞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3,5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