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政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20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藥錠壹顆(驗餘淨重壹陸零點參毫克)、含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壹顆(驗餘淨重壹捌捌毫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蘇政勇於民國100年7月3日深夜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基隆路口之JUMP舞廳內,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嗣警於同月6日晚間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四平街口查獲,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藥錠各乙顆。經觀察、勒戒後,認蘇政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其持有之上開毒品,經送驗結果,各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故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藥錠2顆,經送驗結果,其中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驗餘淨重160.3毫克)成分,另1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88毫克)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藥錠2顆均屬違禁物,揆諸上揭法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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