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天母花都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永譓 被告 王清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52,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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