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案附帶民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周華日
鄭興碧 訴訟代理人 曹大誠 律師被告 林紘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江宗祐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立斌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