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582號
上 訴 人 杜世杰
杜世明
杜淑貞
杜淑美
被 上訴人 劉富美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萬8600
元,應徵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